《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二、婚姻制度的设置乃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生儿养女,繁殖人类,增加教会圣洁的后裔3,并防止污秽不洁4。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结婚5。但基督徒的本份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6。所以承认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应与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7。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9。若鳏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亲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10。

五、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见,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1。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12,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13。

六、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4。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15。

1. 创二24;太十九5-6;箴二17;林前七2;可十6-9。
2. 创二18。
3. 玛二15。
4. 林前七2、9。
5. 来十三4;提前四3;林前七36-38;创廿四57-58。
6. 林前七39。
7. 创卅四14;出卅四16;申七3-4;王上十一4;尼十三25-27;玛二11-12;林后六14。
8. 利十八18;林前五1;摩二7。
9. 可六18;利十八24-28。
10. 利二十19-21。
11. 太一18-20。
12. 太五31-32。
13. 太十九9;罗七2-3。
14. 太十九8-9、6;林前七15。
15. 申廿四1-4;斯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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