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二十三章 论民事长官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三章 论民事长官

一、为全世界至高者的主宰与君王的神,为了他自己的荣耀和人类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长官,使他们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为了这个目的,神以刀剑的势力装备他们,用以拥护和奖励善人,处罚行恶者1。

二、基督徒被召执行民事长官的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乃属正当之事2,当执行职务时,应照各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正义与和平3;所以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为了正当与不得已的理由从事合法的战争4。

三、民事长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5,或干涉有关信仰的事。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份去保持教会内的一致与和平,维持神真理的纯正无缺,禁止亵渎和异端,防止或改革在礼拜与教规中所有的腐败和滥用,并正当地规定、执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仪式6。为了更生实效的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出席会议,并规定在会议中所处理的一切事,乃为合乎神的旨意7。

四、为民事长官祈祷8,尊敬他们的人格9,给他们纳税或缴交其他费用10,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11,乃是人民的义务。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长官,并不因此使他正当而合法的权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顺从他12;教会人员亦当顺从13;教皇无权统治他们,或管辖他们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们为异端者,或任何其他借口来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14。

1. 罗十三1-4;彼前二13-14。
2. 箴八15-16;罗十三1-2、4。
3. 诗二10-12,八十二3-4;提前二2;撒下廿三3;彼前二13。
4. 路三14;罗十三4;太八9-10;徒十1-2;启十七14、16。
5. 代下廿六18;太十八17,十六19;林前十二28-29,四1-2;弗四11-12;罗十15;来五4。
6. 赛四十九23;罗十三1-6;诗一二二9;斯七23-28;利廿四16;申十三5-6、12;王下十八4;代上十三1-9;王下廿三1-26;代下卅四33,十五12-13。
7. 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
8. 提前二1-2。
9. 彼前二17。
10. 罗十三6-7。
11. 罗十三5;多三1。
12. 彼前二13-14、16。
13. 罗十三1;王上二35;徒廿五9-11;彼后二1、10-11;犹一8-11。
14. 帖后二4;启十三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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