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三章 论神永远的定旨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三章 论神永远的定旨

一、神从永远,本他自己旨意的至智至圣的计划,自由、不变地决定一切将要成的事1。但根据此点,神绝非罪恶之源2,亦不侵犯被造者的意志,而且也并未废弃第二原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反而被确立3。

二、虽然神知道在一切假定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的事4;可是他预定任何事,并非因预知未来的事,或预见在某种条件下要成的事5。

三、按照神的定旨(圣定),为了彰显神的荣耀,有些人和天使6被选定得永生,并其余者被预定受永死7。

四、神如此选定和预定的这些天使和人,都是经过个别地又不可变地计划;而且他们的数目是如此确定,既不可增,又不可减8。

五、在人类中蒙神选定得生命的人,是神从创立世界以前,按照他永远与不变的目的,和自己意志的隐秘计划和美意,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得到永远的荣耀9。此选定只是出于神自由的恩宠与慈爱,并非由于神预见他们的信心、善行,或在信心与善行中的耐久性,或以被造者中其他任何事,作为神选定的条件或动因10,总之这都是要使他荣耀的恩典得著称赞11。

六、神既指定蒙选召者得荣耀,所以他便借着他自己意志的永远与最自由的宗旨,预定了达此目的的一切手段12。蒙选召者,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所救赎13;到了适当的时候,由于圣灵的工作,选召他们对基督发生有效的信心;被称为义,得儿子的名份,成圣14,借着信,得蒙他能力的保守,以致得救15。除了蒙神选召的人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份,成圣与得救16。

七、至于其余的人类,神乃是按照他自己意志不可测的计划,随心所欲施与或保留慈爱,为了他在受造者身上彰显主权能力的荣耀之故,他就乐意放弃他们,并指定他们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他荣耀的公义得著称赞17。

八、此预定的教义至为深奥,所以当特别慎重并留心处理18,好叫凡听从神在其圣言中所启示之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上,确信自己永远蒙拣选19。如此,这教义对那些凡以真心顺从福音的人,就提供了谦虚、勤勉与丰富安慰的题材20,对神就提出赞美、敬畏与赞叹的题材21。

1. 弗一11;罗十一33,九15、18;来六17。
2. 雅一13、17;约壹一5;传七29。
3. 徒二23,四27-28;太十七12;约十九11;箴十六33。
4. 徒十五18;撒上廿三11-12;太十一21、23。
5. 罗九11、13、16、18。
6. 提前五21;太廿五41。
7. 罗九22-23;弗一5-6;箴十六4。
8. 提后二19;约十三18。
9. 弗一4、9、11;罗八30;提后一9;帖前五9。
10. 罗九11、13、16;弗一4、9。
11. 弗一6、12。
12. 彼前一2;弗一4-5,二10;帖后二13。
13. 帖前五9-10;多二14。
14. 罗八30;弗一5;帖后二13。
15. 彼前一5。
16. 约十七9,六64-65,十26,八47;罗八28-39;约壹二19。
17. 太十一25-26;罗九17-18、21-22;提后二19-20;犹4;彼前二8。
18. 罗九20,十一33;申廿九29。
19. 彼后一10。
20. 罗十一5-6、20,八33;彼后一10;路十20。
21. 弗一6;罗十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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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引 言

    引 言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来,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并在公共崇拜中遗传许多天主教的礼仪,此举引起许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当政之时(1625-1649),当时议院的议员以清教徒居多,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于是在韦斯敏斯德大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的议会,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30位议院的议员,及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在神学的立场上,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 经过三年的讨论,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信条的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 虽然在英国此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爱戴,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长老派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 此信条是加尔文神学,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共有三十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几点: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及末世,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华腓德(B.B. Warfield)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预定论在此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着重圣约神学,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的确知。 Translator: Rev. Charles Chao D.D.Edited by Dr. Jonathan Chao 引言 第一章 论圣经 第二章 论神和三位一体 第三章 论神永远的定旨 第四章 论神创造之工 第五章 论神护理之工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第十一章 论称义 第十二章 论儿子的名份 第十三章 论成圣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第十五章 论得生命的悔改 第十六章 论善行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守 第十八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一章 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第二十二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第二十三章 论民事长官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第三十二章 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第三十三章 论最后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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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一、只有神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1,没有圣经的根据,专凭人盲目的热心,或以善良意图为口实而设计出来的事,并非善行2。 二、这些因遵守神之诫命而有的善行,乃是真而活信心的果实与证据3;信徒借以表示他们的感恩4,坚固得救的确信5,造就弟兄的德行6,美饰所承认的福音7,堵住敌人的口8,而归荣耀与神9。因为他们乃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10;既结出成圣的果子,结局就得永生11。 三、信徒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乃完全由于基督的灵12。信徒为要达到行善的地步,在已经领受的诸般恩典之外,还需要此同一圣灵的实际影响在他们里头活动,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的美意13。然而他们不可因此疏懈,以为除非受圣灵的特别感动,就无需尽任何本份;反倒应当殷勤,激发神在他们里面的恩典14。 四、那些今生在顺服上能达到最高阶段的人,所有的善行绝不能超过神所要求的,而作出比那更份外的事,因为他们在许多所应尽的本份上都有所亏欠15。 五、我们不能凭着善行从神的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在善行与未来的荣耀之间有极度的不均衡,而且在我们与神之间又有无限的距离,我们既不能凭善行叫神得益处,又不能补偿我们以往的罪债16;我们尽力而为,我们只不过是尽我们当尽的本份,乃是无用的仆人17;因为凡是善良的行为都是出于神的灵18;凡是我们所作的,都有玷污搀杂许多软弱和不完全,所以经不起神严格的审判19。 六、然而,信徒的人格既借基督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他里面蒙悦纳20。这并不是说,他们今生在神眼中毫无瑕疵,无可指摘21;乃是说,因为神在他儿子里看那些善行,这些善行虽有许多弱点和不完全,但出于至诚,他就喜欢接纳并加以报答22。 七、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的本身来说,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23,但并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也不是按照正当的方法24,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25,没有荣耀神的正当目的26;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不能讨神的喜悦,也不能叫人有从神领受恩典的资格27。然而他们若忽视善行便更为有罪,不讨神的喜悦28。 1. 弥六8;罗十二2;来十三21。2. 太十五9;赛廿九13;彼前一18;罗十2;约十六2;撒上十五21-23。3. 雅二18、22。4. 诗一一六12-13;彼前二9。5. 约壹二3、5;彼后一5-10。6. 林后九2;太五16。7. 多二5、9-12;提前六1。8. 彼前二15。9. 彼前二12;腓一11;约十五8。10. 弗二10。11. 罗六22。12. 约十五4-6;结卅六26-27。13. 腓二13,四13;林后三5。14. 腓二12;来六11-12;彼后一3、5、10-11;赛六十四7;提后一6;徒廿六6-7;犹20-21。15. 路十七10;尼十三22;伯九2-3;加五17。16. 罗三20,四2、4、6,八18;弗二8-9;多三5-7;诗十六2;伯廿二2-3,卅五7-8。17. 路十七10。18. 加五22-23。19. 赛六十四6;加五17;罗七15、18;诗一四三2,一三O3。20. 弗一6;彼前二5;出廿八38;创四4;希十一4。21. 伯九20;诗一四三2。22. 来十三20-21,六10;林后八12;太廿五21、23。23. 王下十30-31;王上廿一27、29;腓一15-16、18。24. 创四5;来十一4、6。25. 林前十三3;赛一12。26. 太六2、5、16。27. 该二14;多一15,三5;摩五21-22;何一4;罗九16。28. 诗十四4,卅六3;伯廿一14-15;太廿五41-45,廿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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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一、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为过去、现在与将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合而为一的选民总数所构成。这教会就是主的配偶、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1。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时代(在律法时代仅限于一个民族)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为凡承认真实宗教者2,以及彼等之子女3所构成。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4,神的家族5,在此以外是没有得救常例的可能性6。 三、基督为了召开并成全在今世生活的圣徒,直到世界之末,就把牧职、圣言以及神的典章赐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会。按照他的应许,借着自己的临在和圣灵,为达成目的而使之生效7。 四、此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明,有时比较不显明8。作此教会肢体的各个教会的纯正程度之差异,乃是根据其所教导并接纳之福音要理,所执行的仪式,并所守的公共礼拜的纯正程度之多寡而定9。 五、天下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10。有些教会简直不是基督的教会,腐败到成为撒但的会堂的程度11;虽然如此,在地上总有按神旨意敬拜他的教会12。 六、教会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无元首13。不拘怎样说,罗马教会的教皇并非教会的元首,乃是那敌基督者、那大罪人,和灭亡之子,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抵挡基督,和一切称为神的14。 1. 弗一10、22-23,五23、27、32;西一18。2. 林前一2,十二12-13;诗二8;启七9;罗十五9-12。3. 林前七14;徒二39;结十六20-21;罗十一16;创三15,十七7;加三7、9、14;罗四。4. 太十三47;赛九7。5. 弗二19,三15;箴廿九18。6. 徒二47。7. 林前十二28;弗四11-13;太廿八19-21;赛五十九21。8. 罗十一3-4;启十二6、14;徒九31。9. 启二,三;林前五6-7。10. 林前十三12;启二,三;太十三24-30、47。11. 启十八2;罗十一18-22。12. 太十六18,廿八19-20;诗七十二17,一O二28。13. 西一18;弗一22。14. 太廿三8-10;帖后二3-4、8-9;启十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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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二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一、合法的宣誓乃是宗教礼拜的一部份1,在正当场合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求神为他所宣述、所应许的作见证;并按照他所宣誓的真伪来施行判断2。 二、人只当用神的名来宣誓,并当存完全圣洁与敬畏的心来使用3。因此,人若用那荣耀可敬畏的名虚伪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4。然而,在旧新约圣经中,有关重大事件的宣誓是为神的话语所认可的5;有关此类事件若有合法权威的命令,需要宣誓,就当遵行6。 三、凡宣誓者要正当考虑此严肃行为的重大性,而且只当宣述内心所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7。除了那善良而正当的事,而且自己相信为善良而正当的事,又能而且决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当以宣誓来约束自己8。然而关于善良而正当的事,若拒绝合法的权威所命令的宣誓,乃是罪9。 四、宣誓当用浅显易明的通常话语,不可用双关字句或心里保留10(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种意思与所言者相违)。宣誓并不负有犯罪的义务,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纵使令宣誓者受亏损,也必得履行11;就是对异端者或不信派宣了誓,也不可废弃12。 五、许愿与带应许的宣誓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当用类似的宗教敬虔的态度来许愿,而且要以同样的诚实来履行13。 六、除了对神以外,人不可对任何受造之物许愿14。为了许愿被接纳,就当从信仰与义务的良心发出,对所蒙受的怜悯心存感谢,或为求的已经得着而感谢;借此自己必须尽的本份,或对其他的事,在适当的范围与期间内,应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15。 七、人不可宣誓去行圣经所禁止的事,或妨碍圣经所吩咐的本份,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应许给能力而去实行的事16。从这几点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者誓愿一辈子过独身生活,自愿贫困,或修道者的服从,都离高度的完全相去甚远,以致成为迷信与犯罪的陷阱,基督徒绝不可自陷其中17。 1. 申十20。2. 出二十7;利十九12;林后一23;代下六22-23。3. 申六13。4. 出二十7;耶五7;太五34、37;雅五12。5. 来六16;林后一23;赛六十五16。6. 王上八31;尼十三25;斯十5。7. 出二十7;耶四2。8. 创廿四2-3、5-6、8-9。9. 民五19、21;尼五12;出廿二7-11。10. 耶四2;诗廿四4。11. 撒上廿五22、32-34;诗十五4。12. 结十七16、18-19;书九18-19;撒下廿一1。13. 赛十九21;传五4-6;诗六十一8,六十六13-14。14. 诗七十六11;耶四十四25-26。15. 申廿三21-23;诗五十14,六十六13-14,一三二2-5;创廿八20-22;撒上一11。16. 徒廿三12、14;可六26;民三十5、8、12-13。17. 太十九11-12;林前七2、9、23;弗四28;彼前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