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一、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制定了他的血与体的圣礼,称之为主的晚餐,在教会中遵守,直到世界之末,为的是永远记念他自己牺牲之死,保证真信徒在其中所应得的一切恩益,并在他里面得着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更进一步对主尽应尽的本份。圣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基督有交通,并彼此交通的一种联系和保证1。

二、在此圣礼中并非基督被献给父神,亦非为活人死人的赦罪而献上现实的牺牲2,只是记念主一次在十字架上献上他自己,也是以赞美向神献上属灵的祭物3。所以天主教所称之弥撒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仅一次的献祭,就是为选民的众罪所献独一的挽回祭4。

三、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派定教牧者向会众宣告他的制度之言,祈祷、祝福、饼与酒,于是分别为圣,以后拿起饼来掰开,拿起杯来(他们自己领受),将二者分给领圣餐者5,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者6。

四、个人弥撒,就是单独从神甫和任何人所领受的圣礼7,或拒绝信徒领受主杯8;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令人崇拜,或为任何宗教用途的借口而将圣品保存,都与此圣礼的本质,并基督的制定相背9。

五、根据基督所定的用途,被正当圣别的此圣礼中的外部物质(饼与酒),有时是真实的,但可是只能在典礼方面来说,与被钉十字架的基督有如此的联属,以致这圣品被称为所表明基督的身体和血10;虽然如此,在本质与性质的关系上来说,这些圣品真只是饼和酒,正如从前一样11。

六、主张饼与酒的本质,经过神甫的圣别或他种方法,而变为基督之体与血的本质(所谓「化质说」)的教义,不但不合圣经,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颠覆圣礼的特质,又造成各种迷信与粗野的偶像的原因12。

七、配领圣餐者,在此圣礼中外部参与有形之物时13,也是在里面凭信心,不是凭血肉之体,乃是真实地、属灵地,领受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并以他为粮,和他受死的一切恩益。基督的体和血虽非具体地在饼酒之内,或与之同在,或在其下;然而在灵性方面来说,在此圣礼中,对信者的信仰实在是同在的,正如饼与酒对信徒外部的感官一样14。

八、无知与邪恶之人虽然领受此礼之饼与酒,但不能领受该物质所表明的;由于他们不合理领受主餐,反而干犯主的身体和血,就定自己的罪。因此凡无知与不敬虔的人,既因他们不适宜与主相交,所以他们就不配来赴主的筵席,若他们仍然如此,他们就大大获罪于基督,因此他们不能领受圣餐15,或被准许领受16。

1. 林前十一23-26,十16-17、21,十二13。
2. 来九22、25-26、28。
3. 林前十一24-26;太廿六26-27;路廿二19-20.
4. 来七23-24、27,十11-12、14、18。
5. 太廿六26-28;可十四22-24;路廿二19-20;林前十一23-26。
6. 徒二十7;林前十一20。
7. 林前十16。
8. 可十四23;林前十一25-29。
9. 太十五9
10. 太廿六26-28。
11. 林前十一26-28;太廿六29。
12. 徒三21;林前十一24-26;路廿四6、39。
13. 林前十一 28,五7-8。
14. 林前十16、3-4。
15. 林前十一27-29;林后六14-16;林前十21。
16. 林前五6-7、13;帖后三6、14-15;太七6。

Similar Posts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十八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十八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一、伪善者以及其他未重生的人,虽可凭虚伪的盼望和肉体的自负,以为自己是在神的爱顾和得救的状态中而自欺1;这种希望终必落空2,但那真相信主耶稣,诚实爱他,以无愧的良心竭力在神面前行事的人,今生可以确实知道他们是处于蒙恩的地位上3,并且在神荣耀的盼望中欢喜,这盼望永不致叫他们羞愧4。 二、这种确信,并非以可错谬的希望为根基之空幻推测的与盖然性的确信5,乃是以救恩诸般应许的真理6,所应许之诸般恩惠的内证7,和那赐儿子名份的圣灵与我们的灵,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8的见证为根基之无谬信仰的确信。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我们受了他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9。 三、此无谬的确信并非属于信仰的本质,所以真信徒在获得此确信之前,要长久的等待,经过许多困苦奋斗10;然而,真信徒由于圣灵得知神所白白赐给他的事,他可不用特殊的启示,正当使用通常的手段,便可得到此确信11。所以信徒都当份外殷勤,使自己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12;因此他的心便在圣灵的平安与喜乐中,在爱神与感谢神上,并在顺服之义务的能力与喜乐上逐渐增长,这些都是此确信的果实13。此确信不致令人倾于放荡14。 四、真信徒对于自己得救的确信可能有种种不同的动摇、减少,或间断,如因忽略而未能保守;或因坠入损害良心而使圣灵担忧的某些特殊罪恶中,或因突如其来的试探,或神收回他笑脸的光照,甚至让敬畏神的人行走在黑暗中,而无亮光15;但他们并非完全缺乏神在他们心中所赐的生命之种子与信仰的生命,爱基督和爱弟兄的心,内心诚实和尽本份的良心。从这些事,由于圣灵的工作,此确信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恢复16,同时借着这一切,他们不致完全绝望17。 1. 伯八13-14;弥三11;申廿九19;约八41。2. 太七22-23;伯八13。3. 约壹二3,三14、18、19、21、24,五13。4. 罗五2、5。5. 来六11、19。6. 来六17-18。7. 彼后一4-5、10-11;约壹二3,三14;林后一12。8. 罗八15-16。9. 弗一13-14,四30;林后一21-22。10. 约壹五13;赛五十10;可九24;诗八十八1-18,七十七1-12。11. 林前二12;约壹四13;来六11-12;弗三17-19。12. 彼后一10。13. 罗五1-2、5,十四17,十五13;弗一3-4;诗四6-7,一一九32。14. 约壹二1-2,三2-3,一6-7;罗六1-2,八1、12;多二11-12、14;林后七1;诗一三O4。15. 歌五2-3、6;诗五十一8、12、14,七十七1-10,卅一22,八十八1-18 ;弗四30-31;太廿六69-72;赛五十10。16. 约壹三9;路廿二32;伯十三15;诗七十三15,五十一8、12;赛五十10。17. 弥七7-9;耶卅二40;赛五十四7-10;诗廿二1,八十八1-18。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二、婚姻制度的设置乃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生儿养女,繁殖人类,增加教会圣洁的后裔3,并防止污秽不洁4。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结婚5。但基督徒的本份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6。所以承认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应与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7。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9。若鳏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亲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10。 五、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见,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1。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12,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13。 六、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4。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15。 1. 创二24;太十九5-6;箴二17;林前七2;可十6-9。2. 创二18。3. 玛二15。4. 林前七2、9。5. 来十三4;提前四3;林前七36-38;创廿四57-58。6. 林前七39。7. 创卅四14;出卅四16;申七3-4;王上十一4;尼十三25-27;玛二11-12;林后六14。8. 利十八18;林前五1;摩二7。9. 可六18;利十八24-28。10. 利二十19-21。11. 太一18-20。12. 太五31-32。13. 太十九9;罗七2-3。14. 太十九8-9、6;林前七15。15. 申廿四1-4;斯十3。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一、神按他永远的旨意,选定他的独生子主耶稣,作神人之间的中保1;为先知2、祭司3,和君王4,教会的元首和救主5,承受万有的6,审判世界的7,神从永远就将百姓赐给他为后裔8,而且到了时候,借着他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9。 二、神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位,既是惟一永远的神,与父同质同等,及至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人性10,连人性所具有的一切本质,和共有的软弱于己身,只是无罪11;他借圣灵的大能,在童贞女马利亚的胎中用她的本质成孕12。所以完整无缺,而又是相异的二性,即神性与人性,毫无转化,合成或混合,不可分地结合于一位格之内13。这位就是真神真人,却是一位基督,神人间的惟一中保14。 三、主耶稣既如此在人性与神性上联结,就受无限量之圣灵的洁净与恩膏15;既在他里面有智慧和知识的一切宝藏16,父就喜欢叫一切的丰富住在他里面17。其目的乃是借着他的圣洁、无恶、无玷污,并所充满的恩典和真理18,使他得以全备,以便执行中保和保证人的职份19。这职份并不是他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召而任此职20,父把一切的权柄和审判交在他手中,并且命令执行之21。 四、主耶稣极其乐意担任这职份22;为了执行这职份,所以他生在律法之下23,而且完全成就了律法24,在他的灵魂里直接忍受了最大的痛苦25,在□的身体中受了极疼痛的苦楚26,被钉而死27;被埋葬,暂处于死权之下,但未见朽坏28。第三天他带着受苦时的同一身体29从死里复活30;又带身体升入高天,坐在他父的右边31,为我们代求32;并要在世界的末了,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33。 五、主耶稣凭他完全的顺服并牺牲自己,借永远的灵一次献给神,来完全满足他父的公义34;为父所赐给他的人非但获得和好,也获得天国永远的基业35。 六、救赎之工虽未在基督成肉身之前实际完成,但救赎的实力、效果与利益,却从世界之初借着那些应许、预表,与祭物继续传给历代神所拣选的人;在这些应许、预表和祭物中,他被显明为击破蛇头的女人后裔,是从创世以来被杀的羔羊,是昨日、今日、以后永在的基督36。 七、基督按着他的神人二性,来执行他为中保的工作;借每一性作其固有的事37,但有时在圣经中,由于基督位格的一致性,所以他位格中的此一性固有的事,也归属于彼一性38。 八、基督对那些得蒙救赎的人,就确实地、有效地将这救赎应用在他们身上并传达给他们39;为他们代求40,借圣道将救恩的奥秘启示给他们41;借着他的灵有效地劝勉他们相信而顺服;借着他的道和他的灵来管理他们的心42;借着他的全能全智,来胜过他们的一切仇敌,而且所用的方式与他奇妙莫测的旨意相合43。 1. 赛四十二1;彼前一19-20;约三16;提前二5。2. 徒三22;申十八15。3. 来五5-6。4. 诗二6;路一33。5. 弗五23。6. 来一2。7. 徒十七31。8. 约十七6;诗廿二30;赛五十三10。9. 提前二6;赛五十五4-5;林前一30。10. 约一1、14;约壹五20;腓二6;加四4。11. 来二14、16-17,四15。12. 路一27、31、35;加四4。13. 路一35;西二9;罗九5;彼前三18;提前三16。14. 罗一3-4;提前二5。15. 诗四十五7;约三34。16. 西二3。17. 西一19。18. 来七26;约一14。19. 徒十38;来十二24,七22。20. 来五4-5。21. 约五22、27;太廿八18;徒二36。22. 诗四十7-8;来十5-10;约十18;腓二8。23. 加四4。24. 太三15,五17。25. 太廿六37-38;路廿二44;太廿七46。26. 太廿六,廿七。27. 腓二8。28. 徒二23-24、27,十三37;罗六9。29. 林前十五3-4。30. 约二十25、27。31. 可十六19。32. 罗八34;来九24,七25。33. 罗十四9-10;徒一11,十42;太十三40-42;犹 6;彼后二4。34. 罗五19;来九14、16,十14;弗五2;罗三25-26。35. 但九24、26;西一19-20;弗一11、14;约十七2;来九12、15。36. 加四4-5;创三15;启十三8;来十三8。37. 来九14;彼前三18。38. 徒二十28;约三13;约壹三16。39. 约六37、39,十15-16。40. 约壹二1-2;罗八34。41. 约十五13、15;弗一7-9;约十七6。42. 约十四16;来十二2;林后四13;罗八9、14、十五18-19;约十七17。43. 诗一一O1;林前十五25-26;玛四2-3;西二15。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一、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进步的造就,应当有通常所谓之总会或会议的聚集1。 二、执政者为了磋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可以有权召开教职者(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2;若执政者公然与教会为敌,基督的教职者便可凭着自己的职权,或他们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在此种会议中会合3。 三、教义争论,良心问题,为公共崇拜与教会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规则与指示的制定,受理有关恶政(处理不当)的控诉及其具有权威性的决定等行政权,皆属教会会议。此种命令与决定,如果合乎圣经,应当尊敬顺从,并非仅因其合乎圣经,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圣经中所制定的权威4。 四、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不拘是世界性的会议,或地方性的会议,都有错谬的可能,而且许多会议已经有了错谬。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为帮助信仰与生活5。 五、教会总会和会议,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任何事。不可干涉有关一般社会的国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愿;或在政府官长所要求的情形下,为满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 1. 徒十五2、4、6。2. 赛四十九23;提前二1-2;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箴十一14。3. 徒十五2、4、22-23、25。4. 徒十五15、19、24、27-31,十六4;太十八17-20。5. 弗二20;徒十七11;林前二5;林后一24。6. 路十二13-14;约十八36。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十六章 论善行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一、只有神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1,没有圣经的根据,专凭人盲目的热心,或以善良意图为口实而设计出来的事,并非善行2。 二、这些因遵守神之诫命而有的善行,乃是真而活信心的果实与证据3;信徒借以表示他们的感恩4,坚固得救的确信5,造就弟兄的德行6,美饰所承认的福音7,堵住敌人的口8,而归荣耀与神9。因为他们乃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10;既结出成圣的果子,结局就得永生11。 三、信徒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乃完全由于基督的灵12。信徒为要达到行善的地步,在已经领受的诸般恩典之外,还需要此同一圣灵的实际影响在他们里头活动,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的美意13。然而他们不可因此疏懈,以为除非受圣灵的特别感动,就无需尽任何本份;反倒应当殷勤,激发神在他们里面的恩典14。 四、那些今生在顺服上能达到最高阶段的人,所有的善行绝不能超过神所要求的,而作出比那更份外的事,因为他们在许多所应尽的本份上都有所亏欠15。 五、我们不能凭着善行从神的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在善行与未来的荣耀之间有极度的不均衡,而且在我们与神之间又有无限的距离,我们既不能凭善行叫神得益处,又不能补偿我们以往的罪债16;我们尽力而为,我们只不过是尽我们当尽的本份,乃是无用的仆人17;因为凡是善良的行为都是出于神的灵18;凡是我们所作的,都有玷污搀杂许多软弱和不完全,所以经不起神严格的审判19。 六、然而,信徒的人格既借基督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他里面蒙悦纳20。这并不是说,他们今生在神眼中毫无瑕疵,无可指摘21;乃是说,因为神在他儿子里看那些善行,这些善行虽有许多弱点和不完全,但出于至诚,他就喜欢接纳并加以报答22。 七、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的本身来说,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23,但并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也不是按照正当的方法24,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25,没有荣耀神的正当目的26;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不能讨神的喜悦,也不能叫人有从神领受恩典的资格27。然而他们若忽视善行便更为有罪,不讨神的喜悦28。 1. 弥六8;罗十二2;来十三21。2. 太十五9;赛廿九13;彼前一18;罗十2;约十六2;撒上十五21-23。3. 雅二18、22。4. 诗一一六12-13;彼前二9。5. 约壹二3、5;彼后一5-10。6. 林后九2;太五16。7. 多二5、9-12;提前六1。8. 彼前二15。9. 彼前二12;腓一11;约十五8。10. 弗二10。11. 罗六22。12. 约十五4-6;结卅六26-27。13. 腓二13,四13;林后三5。14. 腓二12;来六11-12;彼后一3、5、10-11;赛六十四7;提后一6;徒廿六6-7;犹20-21。15. 路十七10;尼十三22;伯九2-3;加五17。16. 罗三20,四2、4、6,八18;弗二8-9;多三5-7;诗十六2;伯廿二2-3,卅五7-8。17. 路十七10。18. 加五22-23。19. 赛六十四6;加五17;罗七15、18;诗一四三2,一三O3。20. 弗一6;彼前二5;出廿八38;创四4;希十一4。21. 伯九20;诗一四三2。22. 来十三20-21,六10;林后八12;太廿五21、23。23. 王下十30-31;王上廿一27、29;腓一15-16、18。24. 创四5;来十一4、6。25. 林前十三3;赛一12。26. 太六2、5、16。27. 该二14;多一15,三5;摩五21-22;何一4;罗九16。28. 诗十四4,卅六3;伯廿一14-15;太廿五41-45,廿三23。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标记与印证1,由神直接所设立2,为要表征基督和他的恩惠,并坚持我们在他里面的关切3;又在属教会的人与世界其余的人之间设立一可见的区分4;并且按照神的话,在基督里严肃地服事神5。 二、在每一圣礼中,在标记与表征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言圣礼上的联合;因此一圣礼的名称与功效可归其他圣礼使用6。 三、在正当执行的圣礼中所表示的恩典,并非由于圣礼的本身所给与的任何效力,亦非在乎执行圣礼者的虔诚或存心7,乃在乎圣灵的工作8,和设立圣礼的话语,在此话语中含有吩咐人使用圣礼的命令,又给那配领受圣礼者得福益的应许9。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只设立了两个圣礼,即洗礼和主餐;二者除正式受封立的牧师执行外,任何人不得执行10。 五、旧约的圣礼关于属灵之事所表征的,与新约的圣礼在本质上相同11。 1. 罗四11;创十七7、10。2. 太廿八19;林前十一23。3. 林前十16,十一25-26;加三17、27。4. 罗十五8;出十二48;创卅四14;林前十21。5. 罗六3-4;林前十16、21。6. 创十七10;太廿六27-28;多三5。7. 罗二28-29;彼前三21。8. 太三11;林前十二13。9. 太廿六27-28,廿八19-20。10. 太廿八19;林前十一20、23,四1;来五4。11. 林前十1-4,五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