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为福音时代的信徒所获得的自由乃是免去罪的刑罚、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诅1;又使他们脱离这现今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2、苦难的残害、死亡的毒钩、坟墓的胜利、并永远的定罪3;又使他们自由接近神、顺服神4,并非出于奴仆的心仍旧害怕,乃是出于儿子爱父的心,甘心乐意的顺服5。这一切对于律法时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权利6;但在新约时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扩大了,因他们已脱离服从犹太教礼仪的轭7,更坦然无惧地接近施恩宝座8,与神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律法时代的信徒平时所参与的更丰满9。

二、惟独神是良心的主10,在信仰或崇拜上凡与圣经相反,或在圣经以外属乎人的教训与命令,就是卖掉良心的真自由11;若勉强人不加理解的相信12,又要求人绝对的、盲从的顺服,这就是毁灭良心的自由和理性13。

三、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而犯罪的人,或心中怀着恶欲,就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目的;这目的就是,我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无惧地以圣洁和公义服事他14。

四、因为神并未企图破坏他所制定的权柄,和基督所获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维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的人,若反抗国家或教会任何合法的权柄,或其合法的执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15。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若违反天性,或有关信仰、崇拜、行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则,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权柄,或如此等之错谬见解与行为,或在本质上,或在公义以及保持的方法上,对于基督所设立的教会外部安全与次序有妨碍的意见与行为开发,均可受教会的谴责16并经由国家执政者17的权柄,合法地予以制裁。

1. 多二14;帖前一10;加三13。
2. 加一4;西一13;徒廿六18;罗六14。
3. 罗八28,八1;诗一一九71;林前十五54-57。
4. 罗五1-2。
5. 罗八14-15;约壹四18。
6. 加三9、14。
7. 加四1-3、6-7,五1;徒十五10-11。
8. 来四14、16,十19-22。
9. 约七38-39;林后三13、17-18。
10. 雅四12;罗十四4。
11. 徒四19,五29;林前七23;太廿三8-10,十五9;林后一24。
12. 西二20-23;加一10,二4-5,五1。
13. 罗十17,十四23;赛八20;徒十七11;约四22;何五11;启十三12、16-17;耶八9。
14. 加五13;彼前二16;彼后二19;约八34;路一74-75。
15. 太十二25;彼前二13-14、16;罗十三1-8;来十三17。
16. 罗一32;林前五1、5、11、13;约贰10-11;帖后三14;提前六3-5,一19-20;多一10-11、13,三10;太十八15-17;启二2、14-15、20,三9。
17. 申十三2、6;罗十三3-4;约贰10-11;拉七23-28;启十七12、16-17;尼十三15、17、21-22、25、30;王下廿三5-6、9、20-21;代下卅四33,十五12-13、16;但三29;提前二2;赛四十九23;亚十三2-3。

Similar Posts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一、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为过去、现在与将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合而为一的选民总数所构成。这教会就是主的配偶、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1。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时代(在律法时代仅限于一个民族)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为凡承认真实宗教者2,以及彼等之子女3所构成。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4,神的家族5,在此以外是没有得救常例的可能性6。 三、基督为了召开并成全在今世生活的圣徒,直到世界之末,就把牧职、圣言以及神的典章赐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会。按照他的应许,借着自己的临在和圣灵,为达成目的而使之生效7。 四、此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明,有时比较不显明8。作此教会肢体的各个教会的纯正程度之差异,乃是根据其所教导并接纳之福音要理,所执行的仪式,并所守的公共礼拜的纯正程度之多寡而定9。 五、天下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10。有些教会简直不是基督的教会,腐败到成为撒但的会堂的程度11;虽然如此,在地上总有按神旨意敬拜他的教会12。 六、教会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无元首13。不拘怎样说,罗马教会的教皇并非教会的元首,乃是那敌基督者、那大罪人,和灭亡之子,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抵挡基督,和一切称为神的14。 1. 弗一10、22-23,五23、27、32;西一18。2. 林前一2,十二12-13;诗二8;启七9;罗十五9-12。3. 林前七14;徒二39;结十六20-21;罗十一16;创三15,十七7;加三7、9、14;罗四。4. 太十三47;赛九7。5. 弗二19,三15;箴廿九18。6. 徒二47。7. 林前十二28;弗四11-13;太廿八19-21;赛五十九21。8. 罗十一3-4;启十二6、14;徒九31。9. 启二,三;林前五6-7。10. 林前十三12;启二,三;太十三24-30、47。11. 启十八2;罗十一18-22。12. 太十六18,廿八19-20;诗七十二17,一O二28。13. 西一18;弗一22。14. 太廿三8-10;帖后二3-4、8-9;启十三6。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一、神把本性的自由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趋向善恶,也不受本性绝对的必然所决定的去行善或作恶1。 二、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与能力行善,并行神所喜悦的事2,但那所有性是可变的,所以他可能从那状态中堕落3。 三、人由于堕落在有罪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一切行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善事之意志力4;所以他既是一属血气的人,与善完全相反5,又死在罪中6,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己的心,或预备改变自己的心7。 四、当神使罪人改心并把他迁移至恩典状态中时,神就把他从罪恶本性的捆绑中解放出来8,并惟独借着他的恩典,使他有行属灵善事的意志与能力9;但因为他尚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向善,他也立志向恶10。 五、惟独在荣耀状态中,人的意志才能有完全与不可改变的自由,以致向善11。 1. 太十七12;雅一14;申三十19。2. 传七29;创一26。3. 创二16-17,三6。4. 罗五6,八7;约十五5。5. 罗三10、12。6. 弗二1、5;西二13。7. 约六44、65;弗二2-5;林前二14;多三3-5。8. 西一13;约八34、36。9. 腓二13;罗六18、22。10. 加五17;罗七15、18-19、21、23。11. 弗四13;西十二23;约壹三2;犹一24。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一章 论圣经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一章 论圣经 一、  从大自然的领悟与创造护理之工,虽彰显神的善良、智慧和权能,叫人无可推诿1;但都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关神及其旨意的知识赐予人2。所以神愿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给他的教会,并向教会宣布的旨意3;以后,为了更加保守并传扬真理的缘故,而且为了更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并撒但与世界的恶意起见,遂将全部启示笔之于书4。于是,神先前向他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经停止5,故圣经成为我们最必要的6。 二、  在圣经,或笔之于书的神言的名义下,包括旧新约全书,即旧约三十九卷,新约二十七卷(书名于此从略)。这些书都是出于神的默示7,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 三、  一般称为伪经(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于神的默感,所以不属圣经正典,因此(伪经)在神的教会中没有权威,只能当作其他属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8。 四、  应受信服的圣经权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证,乃完全在乎神(祂是真理的本体)即圣经的作者。因为圣经是神的话,所以当为我们接受9。 五、  我们可能受教会所作之见证的感动与影响,因而对圣经有高度敬畏的尊重10。圣经主题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和谐,全体的目的(即将一切的荣耀都归给神),人类唯一得救之道充份的显示,和其他许多无比的优秀点,以及全体的完整,都足以证明圣经本身为神话语的证据。虽然如此,我们所以完全接纳并确实相信圣经之无谬的真理性与属神的权威,乃是由于圣灵内在之工,借着并同着神的话语在我们心中所作的见证11。 六、  凡神关于他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都明明记载在圣经内,或从圣经中推出正当的与必然的结论;所以无论何时,不可借着圣灵的新启示,或凭人的遗传,给圣经再加上什么12。虽然如此,但我们承认为了明了圣经中所启示的得救知识,圣灵的内在光照是必须的13;并且承认有些关于敬拜神,和教会行政的某些详情,因与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是相关的,故亦可凭人的经验和基督徒的智慧来规定,但必须时常遵照圣经的一般规则14。 七、  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清楚,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 了15;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必须相信,必须遵守的那些事,在圣 经的各处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不但是学者,就是不学无术的 人,只要正当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16。 八、  用希伯来文(是古时神选民的国语)所写的旧约,和用希利尼文(是新约时代各国最通行的文字)所写的新约,都是受神直接的灵感,并且由于神特别的照顾与护理,历经世代,保守纯正,所以是可靠的17;因此一切有关宗教的争辩,教会终当以圣经为最高裁判者18。但因神的众百姓并不都通晓这些圣经原文,而且他们对圣经有权利与兴味,并以敬畏神的心,听神吩咐去诵读和考查圣经19;所以凡圣经所到之地,都应译成各国的通行语20,使神的话丰丰富富地存在各人心里,令他们可以用讨神喜悦的方式去敬拜21,并借着圣经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22。 九、  解释圣经的无谬规则就是圣经本身(以经解经)。所以对圣经哪一部份的真正和圆满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不能有多种,只有一个),就当用他处较为更明了的经文,借以查究和明了其真义23。 十、 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著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而且对其判决拳拳服膺24。 1. 罗二14-15,一19-20,一32,二1,诗十九1-3。 2. 林前一21,二13-14。 3. 来一1。 4. 箴廿二19-21;路一3-4;罗十五4;太四4、7、10;赛八19-20。 5. 来一1-2。 6. 提后三15;彼后一19。 7. 路十六29、31;弗二20;启廿二18-19;提后三16。 8. 路廿四27、44;罗三2;彼后一21。 9. 彼后一 19、21;提后三16;约壹五9;帖前二13。 10. 提前三15。 11. 约壹二20、27;约十六13-14;林前二10-12;赛五十九21。 12. 提后三15-17;加一8-9;帖后二2。 13. 约六45;林前二9-12。 14. 林前十一13-14,十四26、40。 15….

  • 《韦斯敏斯德信条》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与试探所诱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1。然而神愿意按照他的智慧与圣洁的计划,为了配合自己的荣耀,就准许他们(所犯的)这个罪2。 二、因此罪使他们从原始之义,并与神的交往上堕落了3,于是死在罪中4,并且灵魂和身体的一切才能与各部份都完全玷污了5。 三、始祖既为全人类的根源6,此罪的孽就归给他们的后裔,并且在罪中之死与败坏的天性,就遗传给他们所生出的子孙7。 四、从这个原始的败坏中,生出一切的现行过犯8(即本身所犯的罪);由于此败坏性,我们对一切的善全然避忌9,无能为力,且反对之,完全倾向邪恶10。 五、此种天性的败坏,在今生的时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里面11。此败坏性虽然借着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并它所有的活动实在是罪12。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义的律法,也是违背神的律法13,在其本性上就将罪责归给罪人14,为了这个缘故就遭受神的忿怒15,与律法的咒诅16,如此服在死权之下17,受精神的18、暂时的19,与永远的一切痛苦20。 1. 创三13;林后十一3。2. 罗十一32。3. 创三6-8;传七29;罗三23。4. 创二17;弗二1;罗五12。5. 多一15;创六5;耶十七9;罗三10-19。6. 创一27-28,二16-17;徒十七26;罗五12、15-19;林前十五21-22、49。7. 诗五十一5;创五3;伯十四4,十五14。8. 雅一14-15;弗二2-3;太十五19。9. 创六5,八21;罗三10-12。10. 罗五6,八7,七18;西一21。11. 约壹一8、10;罗七14、17-18、23;雅三2;箴二十9;传七20。12. 罗七5、7-8、25;加五17。13. 约壹三4。14. 罗二15,三9、19。15. 弗二3。16. 加三10。17. 罗六23。18. 弗四18。19. 罗八20;哀三39。20. 太廿五41;帖后一9。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二、婚姻制度的设置乃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生儿养女,繁殖人类,增加教会圣洁的后裔3,并防止污秽不洁4。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结婚5。但基督徒的本份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6。所以承认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应与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7。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8,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9。若鳏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亲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10。 五、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见,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1。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12,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13。 六、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14。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15。 1. 创二24;太十九5-6;箴二17;林前七2;可十6-9。2. 创二18。3. 玛二15。4. 林前七2、9。5. 来十三4;提前四3;林前七36-38;创廿四57-58。6. 林前七39。7. 创卅四14;出卅四16;申七3-4;王上十一4;尼十三25-27;玛二11-12;林后六14。8. 利十八18;林前五1;摩二7。9. 可六18;利十八24-28。10. 利二十19-21。11. 太一18-20。12. 太五31-32。13. 太十九9;罗七2-3。14. 太十九8-9、6;林前七15。15. 申廿四1-4;斯十3。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三十三章 论最后的审判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三十三章 论最后的审判 一、神已经定了日子,借耶稣基督父神已将一切审判的权柄交给1凭公义审判世界2。在那日,非但堕落的天使要受审判3,就是凡活在世上的众人,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为自己的思想、言语、行为有所陈述,按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4。 二、神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5,彰显神怜悯(恩惠)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遗弃者的处罚上,彰显神公义的荣耀。那时义人必入永生,领受从主而来之喜乐与愉快的丰满6;但那不认识神、不顺从耶稣基督的恶人,必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权能的荣光,受永远灭亡的刑罚7。 三、基督既为了阻止众人犯罪,又使敬虔之人在苦难中多得安慰8,就令我们确信将来必有审判之日;所以他不叫人知道那日子,为的是叫人可以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时常儆醒,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时辰主要来;就叫他们预备说:主耶稣啊,我愿你快来。阿们9。 1. 徒十七31。2. 约五22、27。3. 林前六3;犹6;彼后二4。4. 林后五10;传十二14;罗二16,十四10、12;太十二36-37。5. 罗九23;太廿五21。6. 罗二5-6,九22;帖后一7-10。7. 太廿五31-46;徒三19;林后五10-11。8. 彼后三11、14;林后五10-11;帖后一5-7;路廿一27-28;罗八23-25;赛四十六4。9. 太廿四36、42-44;可十三35-37;路十二35-36;启廿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