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一、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进步的造就,应当有通常所谓之总会或会议的聚集1。

二、执政者为了磋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可以有权召开教职者(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2;若执政者公然与教会为敌,基督的教职者便可凭着自己的职权,或他们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在此种会议中会合3。

三、教义争论,良心问题,为公共崇拜与教会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规则与指示的制定,受理有关恶政(处理不当)的控诉及其具有权威性的决定等行政权,皆属教会会议。此种命令与决定,如果合乎圣经,应当尊敬顺从,并非仅因其合乎圣经,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圣经中所制定的权威4。

四、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不拘是世界性的会议,或地方性的会议,都有错谬的可能,而且许多会议已经有了错谬。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为帮助信仰与生活5。

五、教会总会和会议,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任何事。不可干涉有关一般社会的国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愿;或在政府官长所要求的情形下,为满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

1. 徒十五2、4、6。
2. 赛四十九23;提前二1-2;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箴十一14。
3. 徒十五2、4、22-23、25。
4. 徒十五15、19、24、27-31,十六4;太十八17-20。
5. 弗二20;徒十七11;林前二5;林后一24。
6. 路十二13-14;约十八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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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引 言

    引 言 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来,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并在公共崇拜中遗传许多天主教的礼仪,此举引起许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当政之时(1625-1649),当时议院的议员以清教徒居多,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于是在韦斯敏斯德大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的议会,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30位议院的议员,及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在神学的立场上,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 经过三年的讨论,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信条的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 虽然在英国此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清教徒的爱戴,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长老派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 此信条是加尔文神学,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共有三十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几点: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及末世,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华腓德(B.B. Warfield)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预定论在此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着重圣约神学,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的确知。 Translator: Rev. Charles Chao D.D.Edited by Dr. Jonathan Chao 引言 第一章 论圣经 第二章 论神和三位一体 第三章 论神永远的定旨 第四章 论神创造之工 第五章 论神护理之工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第十一章 论称义 第十二章 论儿子的名份 第十三章 论成圣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第十五章 论得生命的悔改 第十六章 论善行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守 第十八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一章 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第二十二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第二十三章 论民事长官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第三十二章 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第三十三章 论最后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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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一、洗礼乃耶稣基督所制定的新约圣礼1,非但为严肃承认受洗者的加入有形教会2,且亦对他表明并印证恩约3,与基督联合4、重生5、赦罪6,借耶稣基督将他自己奉献给神,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7,此圣礼乃基督亲自指定,应在教会中继续,直到世界的末了8。 二、在此圣礼中所用的外部物质为水,正式蒙召的福音使者,当奉父、子,和圣灵的名给受洗者施洗9。 三、在受洗者头上浇水或洒水就是正当地施行洗礼,无须将受洗者浸入水中10。 四、非但实际承认相信并顺服基督者当受洗11,而且相信之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婴孩,也当受洗12。 五、轻视或忽略洗礼,虽为大罪13,但恩典与救恩和洗礼并无不可分之关系,以致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14,或凡受洗者无疑都重生了15。 六、洗礼的效果并不系于洗礼执行的瞬间16;然而,若正当使用此礼,圣灵非但将所应许的恩典提供给他们,而且也按着神自己美意的计划,在他指定的时间,向所应领受此恩典的人(不拘老幼)实际显明之并授予之17。 七、洗礼对任何人只执行一次18。 1. 太廿八19;可十六16。2. 林前十二13;加三27-28。3. 罗四11;西二11-12。4. 加三27;罗六5。5. 多三5。6. 可一4;徒二38,廿二16。7. 罗六3-4。8. 太廿八19-20。9. 太三11,廿八19-20;约一33;徒十47,八36、38。10. 来九10、19-22;徒二41,十六33;可七4。11. 可十六15-16;徒八37-38。12. 创十七7、9-10;加三9、14;西二11-12;徒二38-39;罗四11-12;林前七14;太廿八19;可十13-16;路十八15。13. 路七30,出四24-26。14. 罗四11;徒十2、4、22、31、45、47。15. 徒八13、23。16. 约三5、8。17. 加三27;多三5;弗五25-26;徒二38、41。18. 多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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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标记与印证1,由神直接所设立2,为要表征基督和他的恩惠,并坚持我们在他里面的关切3;又在属教会的人与世界其余的人之间设立一可见的区分4;并且按照神的话,在基督里严肃地服事神5。 二、在每一圣礼中,在标记与表征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言圣礼上的联合;因此一圣礼的名称与功效可归其他圣礼使用6。 三、在正当执行的圣礼中所表示的恩典,并非由于圣礼的本身所给与的任何效力,亦非在乎执行圣礼者的虔诚或存心7,乃在乎圣灵的工作8,和设立圣礼的话语,在此话语中含有吩咐人使用圣礼的命令,又给那配领受圣礼者得福益的应许9。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只设立了两个圣礼,即洗礼和主餐;二者除正式受封立的牧师执行外,任何人不得执行10。 五、旧约的圣礼关于属灵之事所表征的,与新约的圣礼在本质上相同11。 1. 罗四11;创十七7、10。2. 太廿八19;林前十一23。3. 林前十16,十一25-26;加三17、27。4. 罗十五8;出十二48;创卅四14;林前十21。5. 罗六3-4;林前十16、21。6. 创十七10;太廿六27-28;多三5。7. 罗二28-29;彼前三21。8. 太三11;林前十二13。9. 太廿六27-28,廿八19-20。10. 太廿八19;林前十一20、23,四1;来五4。11. 林前十1-4,五7-8。